义乌知道 >>> 义乌新闻 >>> 我们拿什么防止头顶的天空“下”垃圾
我们拿什么防止头顶的天空“下”垃圾
来源:金华新闻网 发布时间:2008-8-29 浏览次数:

    《水浒传》中,当年潘金莲不慎掉落一根挑窗的棍子,正好砸在西门庆的头上,砸出一段外遇。幸好棍子是从二楼掉落,现在可不得了:高楼大厦,一根棍子下去,可砸不出浪漫,很可能是血肉横飞……

    8月27日,本报刊发了一市民被高层住户的“空投垃圾”砸成“落汤鸡”的消息,新闻一出,便引起了市民的广泛关注,大家在极力谴责高层“空投者”的同时,不禁要问:我们拿什么来防止头顶的天空“下”垃圾呢?为此,记者采访了社会各界人士,让他们谈谈对于“空投垃圾”行为的破解之道。

    市民同声谴责“空投垃圾”行为

    网友建议物业公司安装摄像头

    27日一早,打开金华论坛,头条帖子便是《“空降垃圾”垃圾中的“战斗机”》,跟帖也是络绎不绝,大家的观点基本相同,都是谴责“空投垃圾”的行为。网友“醋溜土豆丝”还提出反问:“空投垃圾的行为很是令人不解,人竟然可以无耻到如此地步吗?”

    读者周拓宇来电,向记者阐述了自己曾被“空投垃圾”袭击的经历:他当场头晕目眩,休息了近半小时才缓过神来,但是楼层很高,根本找不到肇事者。“我很无奈,也只好自认倒霉,但我想告诉那些随手从窗户往外扔垃圾的市民,你们的行为是可耻的!”

    还有很多市民都表示有过类似的经历,除了倒垃圾的,还有泼污水的。网友“hhlfh”有一次在外面走着走着,被街边楼上倒下来的“水弹”击中,被淋了个“冷水澡”;市民王先生极度郁闷的一天,是在逛街、散步时,被突如其来的“天外来物”砸中。弄脏衣服不说,还弄得每次出去都有阴影,提心吊胆,万一是个硬物,那岂不是要被直接“爆头”?

    有网友建议,物业公司可安装个监控器往上监视,看谁扔的?安装摄像头,也可对人们的不良行为起到震慑作用。

    扔垃圾者应承担民事责任

    很多市民提出疑问:“万一被垃圾击中,责任又应该由谁承担呢?”带着疑问,记者采访了浙江婺州律师事务所的章根源律师。章律师提醒曾有过“空投前科”或者卫生意识淡薄的市民,扔垃圾伤人应负民事责任。

    “责任当然是由扔垃圾者承担。”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126条规定,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、悬挂物发生倒塌、脱落、坠落造成他人伤害的,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,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。

    虽然“空投垃圾”击中别人的后果是过失,但是扔垃圾的行为是故意的,因此整个行为还是应该按照过错责任的原则,追究扔垃圾者的全部责任。章律师还提醒大家:“即使是像花盆这些随意放置的杂物坠落致使伤人的,也要由所有者承担责任,更何况是故意把垃圾往外扔。”

    政协委员:自觉抵制不良习惯,政府应加强执法

    “这不仅是一个法律的问题,更是一个道德的问题。现在金华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,此种行为破坏了城市的形象,也有损道德。”市政协委员龚剑锋这样评价“空投垃圾”这一不良行为。

    据龚剑锋介绍,金华市曾颁布一本《市民守则》,其中就提到市民不能往窗户外面扔垃圾,违规者就可以追究其责任。现在新农村建设得都很漂亮很干净,但是一直以“爱卫生”标榜自己的城里人却在走下坡路。

    关于怎样防止“空投垃圾”,龚剑锋建议从两方面入手:一是公众自觉遵守;二是行政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。一经发现有人空投垃圾,市民可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。

    龚剑锋认为,金华人的卫生和习惯要好好向新加坡等国际卫生城市的市民学习,500万、上千万人口的城市卫生状况尚且良好,金华市民为什么不能让我们的城市更清洁卫生呢? “必要的时候可以蹲点守候,抓到一个严惩一个!”在谈到取证难这个问题的时候,龚剑锋的态度很强硬,他相信,只要是为城市美化做努力,广大市民是一定会拍手称快的。

    社会学者:让道德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

    在社会学者的眼里,“空投垃圾”的行为是道德和经济发展脱节造成的。“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,中国的经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型了,但是人们的意识形态、文化结构还没有转变。应尽快跟上时代的步伐,使道德和经济齐头并进。”浙师大社会学专家刘成斌提出了他的看法。

    “总的来说,这是一种失范行为。”刘成斌介绍说。行为一般可以分为利己行为和利他行为,其中在利己行为中,有一种行为是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代价的,那就是失范行为。住在高层的居民,为了省下到楼下倒垃圾的时间,把垃圾随手扔出窗外,自己是方便了,却损害了别人的利益。

    本报记者 许健楠 实习生 何燕锋

243825, 徐月蓉, 徐月蓉